究竟發(fā)生了什么事!立邦把經銷商告上法庭!
今年4月26日是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宗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案件。
廣東省市民紀先生多年來都在澄海區(qū)文冠路經營一間化工店,經營范圍包括批發(fā)、零售油漆顏料等。但去年12月,廣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卻將他告上法庭。紀先生說,2009年,他與立邦公司合作,其化工店按照立邦公司的要求進行了裝修改造。
2017年,紀先生與立邦公司簽訂了《2017年經營銷售協(xié)議》,將化工店改造成立邦公司的專賣店,專門購銷立邦公司的產品。按照約定,雙方的合作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止。不過,因為一些產品供應方面的爭議,雙方提前結束了合作關系。
根據協(xié)議約定,紀先生應將所有貨款結清,并拆除容易引起混淆的招牌、裝潢,將立邦公司提供的所有廣告宣傳物品,比如燈箱、貨架等返還立邦公司。
紀先生說,提出保證金退還申請后,他按協(xié)議約定,將店內與“立邦”相關的大部分標識進行拆除。然而,在拆除一印有“立邦”標識及專賣授權號的招牌時,遇到困難,鐵架腐蝕得太厲害,還被一棵樹遮擋到了,紀先生還說,后來文冠路進行改造,他更加無法拆除招牌了。
紀先生表示,盡管尚未拆除的招牌上依然留有“專賣授權號”字樣,但是立邦公司派來的工作人員將店面改造的情況報告給公司后,公司還是同意將其保證金退回。他認為,這意味著立邦公司當時已經認同了店面改造情況。
對于紀先生這種說法,立邦公司并不認同。認為退還保證金本身是合同約定的,與默認使用商標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立邦公司表示,紀先生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很容易讓普通的消費者誤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是授權經銷關系或者其他的關聯性,明顯是想借此攀附原告公司的商譽。此后,紀先生的門店改從其他代理商處進貨立邦產品,目前店內仍然有銷售立邦產品。那么,紀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廣州立邦公司的商標侵權呢?
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今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被告紀先生一方表示,在收到立邦公司的訴求后,他們已在2018年底全部拆除有關的“立邦”招牌,目前,化工店已從其他代理商渠道進貨立邦產品,對原告不構成侵權。
原告對此并不認可。認為根據被告的陳述,被告在2018年12月底才進行拆除,但涉案協(xié)議在2017年10月12日就已經終止了,也就是說,被告在協(xié)議終止之后,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仍然在突出使用涉案“立邦”商標標識,即使被告現在已經拆除,但不影響其之前的行為本身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性。
法官表示,本案是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作為被許可人的被告繼續(xù)使用帶有許可人即原告注冊商標標識而產生的糾紛。由于被告所銷售的產品仍來源于原告,所以案件涉及到商標正當使用這一法律問題。
法官的話: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法律賦予商標權人的一種排他性使用權利,但該權利并非絕對的壟斷性權利。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商標權也應受到限制,當使用者援引的相關事由符合正當使用的條件時,就是正當使用抗辯。如何判斷對他人注冊商標的正當使用,前提是所銷售的產品來源合法,來源于權利人,然后再以使用意圖、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作為要件進行判斷,結合其他因素作綜合考量后予以認定。一般而言,在使用意圖上要善意,是為了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商品;在使用方式不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圍;在使用效果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只要滿足以上條件即可認定為正當使用。
那么,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又是否屬于正當使用呢?
法官的話:被告在合同終止后,仍繼續(xù)按照合同期限內的方式突出使用了原告注冊商標標識,特別是仍保留為產品專賣店的提示性標識,明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義務,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圍,又使人產生模糊判斷和誤解;而被告在貨架、室內的背景墻等處對注冊商標標識的使用,目的在于對商品來源的真實描述,符合正常商業(yè)慣例。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訴。
法官的話: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過《2017年經營銷售協(xié)議》,本案的糾紛是在協(xié)議期屆后發(fā)生的,由于原告向法院起訴后,被告于開庭后及時拆除了相關爭議的商標標識,系主動停止侵權,鑒于本案雙方原存在合作關系,經本院主持和解,雙方案外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
法官提醒,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終止之后,被許可人如繼續(xù)銷售帶有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正當地使用他人商標標識,避免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圍而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去年以來,市中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持續(xù)增長,全年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364件,審結4347件,結案率達99.6%。記者了解到,這些案件呈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第一個是受案數量持續(xù)增長,汕頭中院知產庭的結案數量也保持持續(xù)增長的態(tài)勢,涵蓋了從實體店面到電商平臺、微博、微信公眾號、App(手機軟件)虛擬空間等各類侵權糾紛案件。第二個是針對KTV娛樂場所的系列案件,以及網絡平臺店家的侵權起訴案件,保持了井噴的態(tài)勢。第三個是對一些大規(guī)模系列案件做到統(tǒng)一裁判尺度,以此來統(tǒng)一全市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尺度。
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方面,市中院知識產權庭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進行繁簡分流,以此來明確審判團隊的職責分工。針對2018年度系列案件持續(xù)增長的實際情況,法院對類型比較簡單,標的類似的大規(guī)模系列案件先行召開法官會議,在統(tǒng)一裁判原則的情況下,擇一研判,批量處理,統(tǒng)一各系列案件的證據交換、庭審、調解以及裁判尺度。第二是積極探索電子取證的效力認定問題,在有技術條件許可,可以認定數字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對權利人提供的電子取證證據予以采納。第三個是積極發(fā)揮互聯網優(yōu)勢,全面推行網上立案、電子送達、庭審直播、裁判進程網上公開等便利措施,大力提升知識產權訴訟的智能化。
市中院表示,接下來,他們將深入貫徹落實習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大力倡導創(chuàng)新文化,加大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推出精品案例,打造市中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品牌,為汕頭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以及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廣東省市民紀先生多年來都在澄海區(qū)文冠路經營一間化工店,經營范圍包括批發(fā)、零售油漆顏料等。但去年12月,廣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卻將他告上法庭。紀先生說,2009年,他與立邦公司合作,其化工店按照立邦公司的要求進行了裝修改造。
2017年,紀先生與立邦公司簽訂了《2017年經營銷售協(xié)議》,將化工店改造成立邦公司的專賣店,專門購銷立邦公司的產品。按照約定,雙方的合作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止。不過,因為一些產品供應方面的爭議,雙方提前結束了合作關系。
根據協(xié)議約定,紀先生應將所有貨款結清,并拆除容易引起混淆的招牌、裝潢,將立邦公司提供的所有廣告宣傳物品,比如燈箱、貨架等返還立邦公司。
紀先生說,提出保證金退還申請后,他按協(xié)議約定,將店內與“立邦”相關的大部分標識進行拆除。然而,在拆除一印有“立邦”標識及專賣授權號的招牌時,遇到困難,鐵架腐蝕得太厲害,還被一棵樹遮擋到了,紀先生還說,后來文冠路進行改造,他更加無法拆除招牌了。
紀先生表示,盡管尚未拆除的招牌上依然留有“專賣授權號”字樣,但是立邦公司派來的工作人員將店面改造的情況報告給公司后,公司還是同意將其保證金退回。他認為,這意味著立邦公司當時已經認同了店面改造情況。
對于紀先生這種說法,立邦公司并不認同。認為退還保證金本身是合同約定的,與默認使用商標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立邦公司表示,紀先生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很容易讓普通的消費者誤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是授權經銷關系或者其他的關聯性,明顯是想借此攀附原告公司的商譽。此后,紀先生的門店改從其他代理商處進貨立邦產品,目前店內仍然有銷售立邦產品。那么,紀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廣州立邦公司的商標侵權呢?
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今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被告紀先生一方表示,在收到立邦公司的訴求后,他們已在2018年底全部拆除有關的“立邦”招牌,目前,化工店已從其他代理商渠道進貨立邦產品,對原告不構成侵權。
原告對此并不認可。認為根據被告的陳述,被告在2018年12月底才進行拆除,但涉案協(xié)議在2017年10月12日就已經終止了,也就是說,被告在協(xié)議終止之后,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仍然在突出使用涉案“立邦”商標標識,即使被告現在已經拆除,但不影響其之前的行為本身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性。
法官表示,本案是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作為被許可人的被告繼續(xù)使用帶有許可人即原告注冊商標標識而產生的糾紛。由于被告所銷售的產品仍來源于原告,所以案件涉及到商標正當使用這一法律問題。
法官的話: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法律賦予商標權人的一種排他性使用權利,但該權利并非絕對的壟斷性權利。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商標權也應受到限制,當使用者援引的相關事由符合正當使用的條件時,就是正當使用抗辯。如何判斷對他人注冊商標的正當使用,前提是所銷售的產品來源合法,來源于權利人,然后再以使用意圖、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作為要件進行判斷,結合其他因素作綜合考量后予以認定。一般而言,在使用意圖上要善意,是為了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商品;在使用方式不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圍;在使用效果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只要滿足以上條件即可認定為正當使用。
那么,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又是否屬于正當使用呢?
法官的話:被告在合同終止后,仍繼續(xù)按照合同期限內的方式突出使用了原告注冊商標標識,特別是仍保留為產品專賣店的提示性標識,明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義務,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圍,又使人產生模糊判斷和誤解;而被告在貨架、室內的背景墻等處對注冊商標標識的使用,目的在于對商品來源的真實描述,符合正常商業(yè)慣例。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訴。
法官的話: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過《2017年經營銷售協(xié)議》,本案的糾紛是在協(xié)議期屆后發(fā)生的,由于原告向法院起訴后,被告于開庭后及時拆除了相關爭議的商標標識,系主動停止侵權,鑒于本案雙方原存在合作關系,經本院主持和解,雙方案外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
法官提醒,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終止之后,被許可人如繼續(xù)銷售帶有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正當地使用他人商標標識,避免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圍而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去年以來,市中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持續(xù)增長,全年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364件,審結4347件,結案率達99.6%。記者了解到,這些案件呈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第一個是受案數量持續(xù)增長,汕頭中院知產庭的結案數量也保持持續(xù)增長的態(tài)勢,涵蓋了從實體店面到電商平臺、微博、微信公眾號、App(手機軟件)虛擬空間等各類侵權糾紛案件。第二個是針對KTV娛樂場所的系列案件,以及網絡平臺店家的侵權起訴案件,保持了井噴的態(tài)勢。第三個是對一些大規(guī)模系列案件做到統(tǒng)一裁判尺度,以此來統(tǒng)一全市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尺度。
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方面,市中院知識產權庭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進行繁簡分流,以此來明確審判團隊的職責分工。針對2018年度系列案件持續(xù)增長的實際情況,法院對類型比較簡單,標的類似的大規(guī)模系列案件先行召開法官會議,在統(tǒng)一裁判原則的情況下,擇一研判,批量處理,統(tǒng)一各系列案件的證據交換、庭審、調解以及裁判尺度。第二是積極探索電子取證的效力認定問題,在有技術條件許可,可以認定數字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對權利人提供的電子取證證據予以采納。第三個是積極發(fā)揮互聯網優(yōu)勢,全面推行網上立案、電子送達、庭審直播、裁判進程網上公開等便利措施,大力提升知識產權訴訟的智能化。
市中院表示,接下來,他們將深入貫徹落實習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大力倡導創(chuàng)新文化,加大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推出精品案例,打造市中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品牌,為汕頭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以及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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